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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一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8 7:40:47
在竞标人,破天荒地向业主承诺该工程如由他们承建,将确保创鲁班奖,并捧出300万元人民币质押给业主。结果事与愿违,工程中标了,鲁班奖却没有拿得到,300万元质押金也就打了水漂。

  2、串标(围标或陪标)的法律风险。串标的风险不仅在罚款,弄不好还会“不幸中标”或触犯刑律。

  案例:(昆山)串标导致弄巧成拙(2005年6月28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公司的瓦浦河路工程在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八家投标单位投标,其中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为该工程项目的两家投标单位。开标时,当公证员拆开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投标文件时,发现其函袋内封装的电子文本是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文本,通过对电子文本导入,进一步确认了电子文本内容也确实是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故当场确认这两家投标单位投标书无效,作废标处理。经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检查,发现上述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还有许多雷同之处。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淮安市清浦市政建设总公司的上述投标行为,经确认属典型的串通投标。)案。去年全国最大的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数家建筑公司代表竟然频频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其他人收“好处费”,先后拿下三大工程,总标的金额近3亿元。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一审宣判,所有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 据了解,串标案的三个工程分别是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和第二标段,中标标的额共1.5亿余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工程标的额是1.46亿余元。而在这三个工程中,参与串标的人员仅“好处费”就收取了上千万元。2002年6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张某等人经过多次密谋串通投标,最后商定“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被告张某等则支付其他5家投标单位各100万元的“好处费”。 2003年7月和8月,这些人又同样参加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和第二标段的投标。“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后,又拿出500多万元分给那些串通者。)

  ■防范承包人资格问题导致合同无效(自身能不能承接的问题)

  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或超越施工资质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的;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是:合同双方原则上按实结算,承包方的利润不受保护,(在约定计价标准高于高于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时按低标准计价),合同约定发包商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就谈不起来。

  因此,我们建议并提醒我们的项目经理可要特别注意防范此类给所在企业带来灾难性的风险发生!

  第二部分:签约中的风险防范

  ■施工合同在签约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有:

  1、合同条款不全面有漏洞,没有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表达清楚,引发履行争执。

  例如,缺少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乏材料差价调整是否包含所有材料的具体约定;缺乏通货膨胀条件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的约定。

  2、文字不严谨,不严密,书写不规范,前后冲突。

  例如,发包商供货,没有写清送达地点,没有写明“送达施工、安装现场”,导致场内运输争议。

  案例:(珠海金图大厦系争案焦点,材料差价的争议100多万,官司从99年至今,材料价格约定有两处,江苏华建珠海分公司第一工程处承建合同承包范围,约定钢筋、水泥、木材以工程期间信息价的平均值计算,其他材料以93年3月信息价计算,一处在造价结算条款里,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期间同期信息价计算。两审法院认为前后矛盾,做出了对顾问单位不利的裁决,法院还认为,把材料价格的约定写在合同承包范围的条款里,书写不规范,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谨慎对待发包方草拟的合同草案中的风险条款,切忌不要盲目接受,否则风险可能会转化为损失,应有理、有利、有节的协商解决。 常见的风险条款主要有9种:

  1、工程师的权利、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的条款;

  在专用条款中,业主往往会对工程师的权利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即约定某些决定的作出或批准必须由业主确认,任何未经后者确认的上述决定,都是无效的;工程延期、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一般都要由业主确认。施工单位对此要提高警惕,防止出现工程师与业主串通,故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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